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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系统预付卡翻译-交通系统预付卡翻译公司
 

  交通系统预付卡

  预付卡的法律定位和发行主体 对于预付卡的法律定位,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在日本,预付卡的发行和兑现方式分为自家发行型和第三者发行型两大类。美国预付卡种类繁多,发行主体较为复杂,但总的也可以分为类似于日本的两类:一类是业务主体自己发行的封闭型或称私人型预付卡,另一类是通过支付卡公司(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开放型或称品牌型预付卡(上文已有详述)。这些国家对于预付卡发行没有主体上的限制,而最多只是资格上的限制。 相比较而言,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预付卡发行主体的规定很模糊。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可见在我国现行法规中,预付卡是借记卡的一种,银行有发行预付卡的权能。然而,其他金融机构或商家是否能发行自己的预付卡?这个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按照国家严格的金融管理制度和政策倾向,似乎中国不能实行“自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禁止发行代币票券(卡), 《刑法》也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为犯罪。 事实上,预付卡的确对于国家货币、金融行业有着不小的影响(最直观的作用就是它增加了“货币”流通量),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上世纪90年代通货膨胀压力很大时几部委连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明令禁止代币票券卡发行流通的原因之一。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国家对于此类票券卡的整顿力度也不尽一致。究其原因就在于发行主体尚是“灰色”问题,自家发行不合法也不完全违法。完全解决这个尴尬局面就需要一部预付卡管理法规,辨明“预付卡”、“代币券(卡)”、“非法存款”等概念的区别。

新译通交通系统预付卡翻译成功案例:

上海嘉扬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艾得维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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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交通系统预付卡的一般知识:

  预付卡的兑现保证 预付卡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工具,如何保证其充分兑现?兑现不成如何补救?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以前,实际上是预先支付相当于该预付卡内所储存价值的金额予发卡业者,因为消费者在购买了预付卡后得到的只是发卡业者的一种承诺,这种承诺的兑现从某种程度来讲要靠发卡业者的自律与诚信。而一旦发卡业者出于某种原因遭遇困境面临破产或故意延迟履行或拒绝履行,恶意欺诈的行为时,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很难采取及时有效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即使消费者最终采取司法途径,这些不法发卡业者早已转移资产或干脆携款潜逃了。因此,对该发卡业者是否应比照金融机构所收受的存款一样,要求其提拨一定比例的存款作为法定准备金?而如果非金融机构也可以发行预付卡,则银行法等相关金融法规如何适用于非金融机构?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典型的预付卡保证方式:日本的保证金供托和美国的存款保险。日本制度的优点在于彻底排除了担保财产因一方原因灭失的可能,以防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保障债权的实现;但也正因为担保财产的中立占有性,剥夺了其使用和流通的经济价值,也影响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正是为了克服上述不利后果,法律才允许发行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与第三者签订类似与我国保证合同的“保全契约”。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相当于把预付卡总户头看做一个存款户头,从而规定对于由联邦保险的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提供资金的预付卡,银行或存款机构对于预付卡账户资金有按比例缴纳保费的义务。其不足在于保险公司理陪能力有限(许多存款保险有上限),另外发行主体必须将预收资金存在金融机构中才能被看作“存款”,这样得益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持卡人就更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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